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 收藏本站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建发[2003]3号 )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xh 发布时间:2007/5/21 阅读:4715次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1]229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

                                                                                                                                                二OO三年一月六日

 

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2006-6-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1]22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企业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14个工程类别,其中铁路工程、公路工程、航天航空工程、市政工程又分别划分为铁路综合工程、铁路其他工程;公路工程、公路其他工程;民用机场工程、航天航空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桥梁工程、燃气建筑安装工程、地铁轻轨工程等专项工程类别。

    第五条 甲、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除应达到《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外,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甲级不得少于40人,乙级不得少于25人,丙级不得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省注册监理工程师须是在本企业注册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或兼职。

    第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规定》中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前三项要求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应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其中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5人,并具有与调出工作单位签订的经本人签字的劳动解聘合同和与调入监理企业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本人签字的劳动聘用合同。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即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甲、乙、丙级的增项资质,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乙、丙级的增项资质,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只能申请丙级的增项资质。
新申请的增项资质按丙级资质核定。

    第八条 监理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其增项资质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符合申请增项资质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标准(附件一)。

    第九条 申请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业绩须分别达到《规定》中第五条的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的工程监理业绩须是已竣工工程。签订监理合同是建设项目中的某一单位工程的,该单位工程完成后可计算业绩;同一个建设项目实行分期或分标段招标,且分期或分标段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工程监理企业的,可以将其累加后计算工程业绩,但不得重复计算业绩。

    第十条 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专业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的,可分别视为本企业相关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但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时,填报每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一条 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本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过2项以上本专业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程监理工作情况由其从事监理工作过的监理企业及监理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见附件二)。

    注册资本金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金。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须按其经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的14个工程类别,提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其中,铁路工程、公路工程、航天航空工程、市政工程可按其分项工程类别提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制、网上公示制、审批结果公告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评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监理企业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资质审批程序

    (一)工程监理企业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提出申请主项资质、增项资质的工程类别和级别,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与附件材料一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县(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规定》和本细则的资质标准,对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增项资质的工程类别和级别审核后,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填写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意见栏中,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规定》和本细则的资质标准,对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增项资质的工程类别和级别审核后,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填写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意见栏中,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的监理人员在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检索;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六)在专家评审和监理人员数据检索的基础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例会研究,提出拟审批意见并在“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审批前公示;

    (七)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甲级主项资质、增项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部审批,乙、丙级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县(区、县级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核查企业申报附件材料原件,确认企业填写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及附件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附件材料的每页复印件上加盖“资质申报材料审核专用章”,签署审核日期及审核人姓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凡是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材料原件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原件,否则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达不到其所申请级别、类别标准的,资质审批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级别、类别批准资质。

    第十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从丙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暂定期满的,应申请核定资质,未核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其暂定丙级资质自动失效,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十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本细则审批程序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审批制。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分两次集中审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7月受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设立、升级、增项申请及暂定期满申请核定资质的申请。

    各县(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正式受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是指资质审批、审核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企业报送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受理之日。资质审批、审核部门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补正或说明的,正式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

第四章 资质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三)和以下材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企业章程;

    (三)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资格证书;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监理人员的身份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本专业工程监理工作证明[含隐蔽、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工程报验审核表(辽统监表A-4)];

    (五)劳动解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附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不少于五项、其他专业工程不少于三项)的监理业务手册(附件四)、监理委托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增项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和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五款所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应提供的附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文件;

    (二) 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文件。

    第二十七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一年暂定期满后,申请核定资质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所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如实填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甲级资质的一式三份),有关附件材料一份。

    附件材料须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并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要求提交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辽宁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证明、劳动解聘合同、劳动聘用合同分别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人员名单序号顺序分类装订。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有关审核、初审等部门应签署具体审核、初审意见,并由主管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附件材料由受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县(区、县级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原件后采用复印件上报,其中申请资质升级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同时上报。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复印,不得有缺页。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须由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人员加盖“资质申报材料审核专用章”,未加盖“资质申报材料审核专用章”的复印件无效。申报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签名或盖章的,复印的公章、签名和印鉴无效。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统一、清晰,装订整齐。凡出现填报不符合要求,主要数据、印鉴不全及关键性文字难以辩认等情况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材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需附中文译本。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所有材料一经报出,未经资质审批部门同意不得修改。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通过“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和文字材料两种方式进行申报。

第五章 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后有效。工程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证书按审批权限,加盖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有效。

    第三十八条 对每个工程监理企业配发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副本二本。工程监理企业如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可持增加配发资质证书副本申请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配发文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配发资质证书副本,申请增加甲级资质证书副本的,还须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配发文件,到建设部申请增加。配发数量最多不超过4本。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号,资质证书编号为:[ ]工监企第(* * * * * * )号,其中,[ ]中由建设部颁发的证书是[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是[辽]。(* * * * * * )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01年为01;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位为流水号。

    第四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持工程监理企业变更申请表(附件五)、资质证书原件、已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有关变更批准文件原件等材料,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建设部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建设部办理外,企业的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的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建设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办。

    向建设部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刊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作废声明,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遗失情况说明;

    (二)申请补办报告;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补办文件;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补办文件。

    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在“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刊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作废声明,并提供向建设部申请补办资质证书应提供材料的前三项材料。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时或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其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销毁,其中甲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建设部予以销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其相应等级的资质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受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申请材料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二)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辽宁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均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条件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辽宁省监理工程师人数均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的80%;

    2、 过去一年未从事工程监理业务;

    3、 除上述资质条件外,其他条件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4、 有《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八条 企业年检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附件六)和以下材料:

    (一)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三项以上代表工程的监理业务手册;

    (四)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五) 辽宁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六) 监理人员的变化情况有关证明材料(调入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辽宁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证明等材料,持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员须附其劳动解聘合同、劳动聘用合同);

    (七) 企业自检报告。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一式二份,有关附件材料一份。附件材料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上报。

    第四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在下年第一季度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 工程监理企业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与年检附件材料一并报受理其资质审请材料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年检初审结论,并将年检初审结论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相应意见栏中。其中,县(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受理的企业资质年检材料审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年检意见和年检工作总结,并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情况一览表》(附件七),与企业年检附件材料一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做出年检结论,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意见栏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并注明有效期限;

    (五)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检结束后,在“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和公共媒体上公布年检结果,包括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企业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县(区、县级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核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申报附件材料的全部原件,确认企业填写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及附件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附件材料的每页复印件上加盖“资质申报材料审核专用章”,签署审核日期及审核人姓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材料通过“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和文字材料两种方式进行上报。

    第五十条 年检期间,市、县(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地抽查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工程的情况。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第五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两年基本合格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

    第五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的,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五十三条 降低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细则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五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五十五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驻辽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驻辽工程监理企业),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及每年年检结束后30日内,须到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手续。

    第五十六条 驻辽工程监理企业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后持下列材料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一) 驻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表(附件八);

    (二)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复印件;

    (三) 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驻辽工程监理企业在每年年检结束后持经年检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五十八条 驻辽工程监理企业办理资质备案程序:

    (一) 驻辽工程监理企业提出备案申请,填写《驻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表》,与备案附件材料一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驻辽工程监理企业备案材料原件进行核实,确定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驻辽工程监理企业备案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备注栏中注明“已备案”。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抚顺市工程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协会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东路恒大华府11号楼301号 邮编:113008
电 话:(024)-53976385  传 真:(024)-53976385  电子邮箱:fsjc.07@163.com 
网址:http://www.fsjl.org  辽ICP备070082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