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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xh 发布时间:2007/6/7 阅读:4525次

辽宁省建设厅文件

辽建发[2007]4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辽建发[2004]53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附件:《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捷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建设厅(以下简称厅)设立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审批办为厅办理建设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即时办理被许可人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务工作。

审批办设置建设行政许可办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三条  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分为限时办理事项和即时办理事项。

限时办理事项是指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的事项。

即时办理事项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当事人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点、注册资金等变更,申请证书遗失补办等即时即办事项。

第四条  实施建设行政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厅机关直接实施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核准、认定和审批。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厅审批办职责:

()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

()审核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要件形式和办理程序;

()即时办理建设行政许可有关事务工作;

()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建设行政许可证件;

()公告建设行政许可核准、认定、审批结果;

()接待涉及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来访和咨询。

第七条  厅规划处、房产处、质量安全处、市场处、城建处、科技处、招投标处、造价总站、质量监督总站等相关业务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业务机构)职责:

()对窗口移交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审核、核准、认定和审批;

()对需要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组织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依法组织建设行政许可检验、检测、鉴定、考核和专家评审等工作;

()向建设部报送由建设部核准、认定、审批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

()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证件;

()负责本行业有关资质管理数据库数据的录入、调整和维护;

()按照《辽宁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负责建设行政许可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按申报许可事项要求,核对申请材料是否与原件或原始凭证一致,核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按《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情况一览表》(附件1)要求,负责对建设行政许可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厅窗口;

()督促申请人按要求进行网上报送申请材料;

()及时领取本地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建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等,并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窗口设置

 

第九条  厅审批办设置两个窗口,每个窗口配两名工作人员,实行AB角制度,按所负责许可事项,互为主办人员和辅办人员,所有许可事项应当由主办人员初审、辅办人员复审。

第十条  第一窗口A角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B角负责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机构、房产测绘等行业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二窗口A角负责建筑业、工程监理等行业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B角负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科技、工程造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等行业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四章    限时办理事项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许可申报。

()申请人应当按《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辽建发[2007]3号)和有关规定,向受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到厅窗口领取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或者从“辽宁省建设厅信息网”(网址:www.cc.ln.gov.cn)上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一级(甲级)资质的,可以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上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书格式文本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有关内容。

()申请人应当按《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要求,向受理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按申请材料目录顺序和有关规定将申请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

()各受理部门核查申请材料原件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及核查人员名章。

对不需向厅报送的申请材料原件,受理部门应当即时退给申请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汇总后,填写《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情况一览表》,并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情况一览表》(含Excel电子文档)和申请材料报送厅窗口。

(三)窗口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或申请人(申请人委托经办人)。

(四)窗口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形式规范、符合法定程序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及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5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内容;

3、对依法不需要取得建设行政许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行政许可,即时答复申请人或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手续。

(五)对已受理限时办理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在2日内制作《辽宁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交接单》(附件2),交接单一式两份,经交件人、接件人签字后,由窗口和相关业务机构留存。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许可审核、核准、认定、审批。

厅业务机构按下列程序要求进行建设行政许可的审核、核准、认定与审批。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组织建设行政许可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审核、核准、认定、审批;

()对需要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对建设部核准、认定、审批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向建设部报送申请材料;

()起草建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报厅分管领导审定;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结建设行政许可初审、核准、认定、审批工作。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延长时限的建设行政许可,应当在时限期满前2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交给窗口,由窗口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委托的经办人)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制作。

厅业务机构根据厅领导签发的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制作书面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及证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许可决定送达。

()厅业务机构填写《辽宁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情况回执》(附件3),一并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行政许可证件交给窗口。

()窗口收到业务机构送达的《辽宁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情况回执》、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行政许可证件后,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委托经办人)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变更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按本章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厅相关机构制作建设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执行《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辽宁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辽建发[2004]53号),统一编号,并加盖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或厅印章。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许可文书制作分工。

(一)窗口负责制作下列文书: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作下列文书:

1、《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2、《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3、《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4、《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三)厅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制作下列文书:

1、《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2、《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3、《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5、《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6、《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7、《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8、《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9、《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       即时办理事项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和有关规定,向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窗口主办人员按即时办理事项的不同情况分别填写下列审核表,并对申请材料初审,经窗口辅办人员复核、窗口负责人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审核表》(附件4);

()《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审核表》(附件5);

()《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工作单位变更审核表》(附件6);

()《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办审核表》(附件7);

()《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作单位变更审核表》(附件8);

()《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办审核表》(附件9);

()《辽宁省建设厅企业办理出省承接业务手续审核表》(附件10)。

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发生企业名称变更,须经业务机构审核后,由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窗口按下列明细表内容定期向相关业务机构提供建设行政许可事项事务工作即时办理动态情况。

(一)《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明细表》(附件11);

(二)《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情况明细表》(附件12);

(三)《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工作单位变更情况明细表》(附件13);

(四)《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办情况明细表》(附件14);

(五)《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作单位变更情况明细表》(附件15);

(六)《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情况明细表》(附件16);

(七)《辽宁省建设厅企业办理出省承接业务情况明细表》(附件17)。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厅作出的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由窗口在辽宁省建设厅信息网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辽宁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对被许可人从事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建设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依法或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需要听证的,由相关业务机构提出,厅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申请报件编码编制方法。

限时办理事项文书编号、申请报件编码统一采用16位数,第18位数为文书签发日期、申请报件受理日期,如“20050316”,第910位数为相关机构代号,第1112位为申请事项类别代号,后4位数为随机生成四位不重复的流水号。限时办理事项文书编号由制作文书机构编制,申请报件编码由窗口编制。

即时办理事项文书编号、申请报件编码统一采用18位数,第18位数为文书签发日期、申请报件受理日期,如“20050316”,第910位数为相关机构代号,第1112位为申请事项类别代号,第1314位为即时办理事项类别代号,后4位数为随机生成四位不重复的流水号码。即时办理事项文书编号、申请报件编码由窗口编制。

相关机构、申请事项类别、即时办理事项类别代号见附件18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申请人是指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情况一览表

2、辽宁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交接单

3、辽宁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情况回执

4、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审核表

5、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审核表

6、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工作单位变更审核表

7、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办审核表

8、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作单位变更审核表

9、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办审核表

10、辽宁省建设厅企业办理出省承接业务手续审核表

11、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明细表

12、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情况明细表

13、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工作单位变更情况明细表

14、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办情况明细表

15、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作单位变更情况明细表

16、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情况明细表

17、辽宁省建设厅企业办理出省承接业务情况明细表

18、相关机构、许可事项类别、即时办理事项代号

 

辽宁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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