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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取样送试人员和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clh 发布时间:2010/7/1 阅读:3828次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抚建[2010]85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取样送试人员和

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建委(局),各建设(开发)、监理、检测、施工单位:

 

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完善建筑材料市场秩序,减少工程质量隐患,防止工程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抚建发[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加强取样送试人员和见证人员的管理,制定以下措施:

一、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材料取样送试和见证的人员必须取得市建委颁发的《岗位证书》。

二、取样送试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样送试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热爱本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取样送试、见证;

2、取样送试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同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3、 取样送试人员和见证人员应是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并与本单位签定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

4、取样送试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培训必须经具有专业培训资质的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经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颁发取样送试人员和见证人员《岗位证书》,作为持证上岗的依据。原《岗位证书》统一规定时间调换;

5、岗位培训每二年进行一次。

三、取样送试人员和见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否则送检的材料检测机构不予受理。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对取样送试人员和见证人员加强跟踪管理,定期进行核查,建立不良信用档案,发现核查不合格或有不良信用者,应取消其《岗位证书》,不得从事取样送试、见证工作。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取样送试人员和见证人员如发生工作调转需到原发证机关进行调转登记。如不再从事该项工作,《岗位证书》自动作废。

 

 

 

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管理  通知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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