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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clh 发布时间:2010/7/2 阅读:3850次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抚建[2010]87

 

关于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

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年六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

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完善建设市场秩序,加大推广“四新技术”力度,不断提高建设科技含量,为企业生存和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关于深入开展2009年全国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9]181号)、关于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抚建发[2010]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抚顺县、清原县、

新宾县、经济开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建

设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制品等)均需执行本实施

细则。

第三条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建筑、结构、暖通、

电气、给排水等各专业有关勘察设计技术和管理人

员均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行业标准等规

定和要求进行设计,并选用在市建委进行登记备案

的工程建设工业产品(市建委将定期在市建委相关

网站上公布登记证产品名录)。建筑专业在设计总

明中要予以说明。外埠入抚设计单位必须先进行

入市登记,同时执行本实施细则。施工图审查机构

作为强规进行审查。

第四条 项目经理作为工程建设中材料采购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把采购质量关,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采购,并选用具有《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证》的工程建设工业产品。凡未取得《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证》的建筑材料,不得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对施工企业的材料采购行为建立不良信用档案,并作为单位资质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规范从事工程建设中送试人员的行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规范现场取样制度,取样的施工材料及制品应具有《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证》,送试的样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现场进行随机抽取,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杜绝送检的施工材料及制品与现场实际施工使用不符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规范从事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行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理。见证人员要对用于工程建设的施工材料及制品具有《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证》等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核准送试的施工材料及制品需具有《抚顺市工程建设工业产品登记证》的产品,否则不得给予检测。

第八条 抚顺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所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保温材料及产品、建筑门窗及部品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各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维护登记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和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措施,确保建材的产品质量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各行为主体进行有效监督并严格管理,建立不良信用档案,并及时传送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以各行为主体的不良信用档案的有关情况作为单位资质管理的依据之一,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产品  细则  通知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6月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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