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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工作的通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fsjl 发布时间:2013/8/7 阅读:3155次

辽住建〔2013〕208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
  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延期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
  持有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证书有效期即将期满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以最先到期的资质时间为准,对同一检测机构所有资质证书进行统一换证。检测机构需提供所具备各项资质的所有材料。
  二、延期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的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检测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三)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无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转包检测业务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
  4.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5.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主要检测仪器未经检定或超出检定周期以及功能损坏仍进行检测,情节较为严重的;
  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8.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9.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情节较严重的;
  10.在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11.有其他不良行为且已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办理资质延期应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除外);
  (四)检测技术人员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近期连续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印章、岗位证书复印件;
  (五)检测机构管理质量控制记录;
  (六)检测机构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设备位置图,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复印件由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验,经与原件核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验无误”印章。
  四、延期工作程序
  (一)检测机构申请
  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见附件),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期申请,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
  (二)延期审批
  1.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复核检测机构提交的证件、证明原件并在相应复印件上加盖核对专用章,出具受理意见和核查意见,并在检测机构提交的《延期申请表》填写审查意见,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证件、证明原件进行抽查,其中沈阳、大连两市抽查比例为30%,其他各市抽查比例为70%。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做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资质,重新换领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资质,将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其它事项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检测机构,仍未提出延期申请,视为放弃延期,原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二)凡有效期满,不具备直接延期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按照新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程序、标准,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安排现场考核评审,重新核发检测机构资质。
  (三)对准予资质延期的检测机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统一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领新的资质证书。

附件: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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